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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温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07-07 11:45:43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导读: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或高温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内

    导读: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或高温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内容为有关规定和案例分析。
 
  各地规定不同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各地区的规定不同,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对此进一步明确为: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或高温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部分职工按标准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共发放四个月,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均予以了扣除,税务机关当即指出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夏季高温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个人所得税中,员工取得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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