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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通信费报销税务问题解答
2023-03-14 23:01:15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   评论:0 点击:

导读:关于员工通信费报销,企业该如何做,一般在工作中还有两种做法可以供大家参考 很多企业会给员工报销手机通信费,但需要员
   
     导读:关于员工通信费报销,企业该如何做,一般在工作中还有两种做法可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员工通信费报销税务问题解答
    很多企业会给员工报销手机通信费,但需要员工提供通信费发票。现在员工的手机号码基本上是实名办理的,按默认规则,通信费只能开具个人姓名抬头的发票。员工姓名抬头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问题很明显,这样的通信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一般来说,不能。原因在于不好界定该通信费该算企业费用,还是该算个人费用。
 
单位给员工报销通信费,应该说兼具费用报销属性和员工福利属性。因为个人使用手机发生的通信费既会有因公话务,也会有因私话务。二者各为多少,很难切割清楚。既然分不清,税务机关从严把控,不允许发票为个人抬头的通信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是合理的。
 
事情迎来了转机,现在运营商的APP上已经提供了开具电子发票的接口,个人可以选择开具个人姓名抬头的通信费发票,也可以选择开具企业名称抬头的发票。
 
 
 
关于员工通信费报销,企业还有两种做法也值得拿来说一说。
 
第一,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通信补贴,这样操作固然简单,但有一点要注意了,通信补贴需要并入员工工资一并计征个税。
 
第二,也有一些企业为了避免给员工增加个税负担,会采用变通的办法,由单位统一向通信运营商购买话费充值卡,然后按企业制定的报销标准把充值卡发放给员工使用。购买电话充值卡(预付卡)时,运营商可以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这么操作形式似乎无碍,却隐藏着一定的风险。
 
我想展开说一点,诸如通信费、交通费等,企业明确员工月度报销标准,凭票报销,需要防范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分析:①公司强调实报实销,但不得超过报销标准,这样操作应无碍,可正常做费用;②如果员工都是顶格报销,财务不对费用真实性审核把关,这种情况下,税务很可能会认为企业这是在变相发放福利。
 
我曾经见过一家企业的做法,以公司名义到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一批SIM卡,然后发放给员工使用,公司统一与通信运营商结算费用。这样的做法固然保险,不过实操性比较差。

员工通信费报销税务问题拓展阅读:


报销手机通讯费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不得税前扣除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至今有效。
 
 
 
二、据实税前扣除
 
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如《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陕国税函[2014]47号,注:该文件在百度中搜索不到)规定:“企业在标准范围内据实向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个人的货币收入,应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即使在同一省,国、地税对于报销通讯费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
 
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通讯费的税务处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在总局明确之前,企业一定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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