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2013-03-13 09:51:37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评论:0 点击:
浙江2013年会计从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为3月10-20日,考试时间从4月下旬开始,考试实行三科连考,中途不设休息时间,下面为考场规则。
浙江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当认真阅读《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将随身携带的所有物品(除身份证与准考证以外)统一放置在指定的考场物品存放处,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与准考证在考点签到处刷卡签到,现场采集电子照片。考生持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区,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对号入座,将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如遇二代身份证读卡失败的,先做现场拍照留样存档,再由公安部门核实鉴定身份,如发现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考生应当严格按照准考证规定的座位入座,不得随意更换考试用机,因自行更换考试用机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 考生必须按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顺序进行答题,因擅自更改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顺序进行答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每台考试用机均备有影、音摄录设备,对考试情况实时全程电子监控并备份监控录像(音)。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对考场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相关监控录像(音)将作为处理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3分钟,经监考人员提示,考生提前登录考试页面,准确录入本人身份证号,同时认真阅读考试页面上的考生须知。因个人原因输入信息不准确,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七条 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规论处。
第八条 迟到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的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九条 无纸化考试一般为三门课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连考,每科考试时间限定为60分钟,均单独计算,中场不作休息,考生应在考完一门完成交卷操作后马上选择下一门考试。
连续考试过程中,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考生临场生病的,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处理,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考试。
第十条 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答题页面的答题要求,并按要求操作,因不认真阅读答题要求,造成答题无效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考生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否则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考生答完全部试题后,必须按“交卷”按钮退出考试系统,考生应当在确定要终止考试时,才能按“交卷”按钮。“交卷”以后不论考试时间是否已到,都不能再重新答题。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60分钟,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并终止考试。考生完成考试后应当尽快安静离场,不得干扰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出现《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则按其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证。
第三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工作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6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工作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除身份证与准考证以外的所有物品(包括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物品)放在指定的考场物品存放处。
第七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向考生播放《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条 考试开始前3分钟,提醒考生登录考试页面,提前录入考生身份证号,做好考试准备。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及机器或网络、供电等故障,工作人员应立即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工作人员应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计算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考生需凭身份证进出通道。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XX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异常情况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行为内容;对于考生的违规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规事实并附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各考点应当与监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加强保密教育。未签订保密协议的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3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无纸化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考生、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考生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考生,考生要对记录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考生违规的证据。
第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当天考点全部考试结束后统一报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八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九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考生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该科目成绩: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调换或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擅自修改或删除考试系统文件的;
(八)故意触碰监控设备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本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使用具备存储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或者摄影设备拷录、拍摄试题的,或者抄录考试试题的;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串通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五)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六)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考人员人身安全的;
(七)其他重大作弊行为或者对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二)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者座位;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启动或结束考试系统;
(四)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六)擅自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七)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
(八)违规在考点安装使用U盘,致使U盘中携带的病毒影响整个考点的考试;
(九)对考试内容进行解释或暗示,妨碍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与考试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二)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四)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
(五)销毁、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
(六)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
(七)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八)干扰或者妨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出停止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而受益的,经调查核实,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做出取消其考试成绩及相应的停考处理。
附件4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序处理,避免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考试考点应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分类
(一)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
(二)人身意外、疾病情况;
(三)火灾突发事故;
(四)除火灾外其他自然灾害;
(五)各种重大流行性疾病;
(六)大面积舞弊或考题泄露事件;
(七)考点遭受冲击、破坏导致无法正常开展考试工作的事件;
(八)在场应考人员因争执、失窃等矛盾引发的治安问题以及其他危及到考点现场应考人员、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考点工作正常开展的突发事件;
(九)其他突发性事件。
二、应急处理小组
突发事件多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情况紧急,处理时需要专业知识,所以必须预先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对考点人员进行有组织的分工和训练有素的培训,真正做到对突发事件有准备、有预防。
(一)应急小组领导
由考点主任担任应急处理小组的领导,负责指挥、协调事件处理现场的作业,掌握全局事态的发展动向,并及时向上级考试管理部门报告事态发展的状况和解决处理的结果。考点主任是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应急小组成员组成
应急小组人员组成应包括安保、消防、医护、通讯、技术等各方面专业负责人员,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助考点主管工作,具体担负起执行报案、人员疏散、对内外通讯联络、器材分发、物资清点、秩序维护等职责,以控制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三)应急小组培训与演练
应急小组成员应固定配置,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考点在运营经费中拨划专门的款项用于应急小组的技能培训支出。应急小组应制定详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与公安、消防、医疗、防疫、供电、市政等部门的联系,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预案进行演练。
三、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计划为先做好日常安全方面的工作,消灭隐患,减少紧急事件的发生。如电器、电路、设备的定期检修,常抓不懈,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处理迅速、准确、有序、有重点
发生紧急事件后,首先保持镇静,有序组织事件的处理,安排事情要责任分明,岗位确认,反应迅速,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随时调整策略以应付情况的变化。
(三)以人为先,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人的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所有救援的首要重点是保全和抢救人的生命,其次才是财物损失的减少。
四、应急处置程序
(一)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处置程序
考试期间发生停电、网络中断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等突发事件的,应由电力保障和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对事态进行快速判断,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发生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后30分钟内可以恢复正常的,考生一律在座位等待恢复后继续考试,考试时间根据中断时间酌情追加,但考试时间的追加以不影响下场考试为准。
2.发生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后,在30分钟内无法恢复正常考试的:
(1)考试开始30分钟内发生的,一律停止本场考试,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发生的,分不同情况处理:
已经交卷的应考人员,不再安排重考;
没有交卷,但考试成绩已经合格的,不再安排重考;
没有交卷,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选择合适时间另行重新组织考试。重新选择时间考试的,应事先安排好时间,提前通知应考人员。
3.发生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的,应在考场情况表中记录,并向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二)人身意外、疾病情况处置程序
考试期间发生考生人身意外伤害或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由医护专业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对情况进行快速判断,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若考生突感不适症状轻微时,考点工作人员要立即将发病人员搀扶至休息处休息,根据发病人员的要求,协助拨打急救电话进行初步救治,同时要将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2.若考生发生昏厥、休克等严重症状时,考点现场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120急救中心,同时向考点领导报告。在有陪同人员的情况下,要询问病人的基本情况及病史,并配合陪同人员的要求进行初步救治;在无陪同人员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挪动发病人员,等待医务人员的到来,并做好相关内容记录。
3.考点应急处理小组尽早与当事人家属或单位领导取得联系,派专人配合后续处理,防止危害的进一步发生和蔓延。
(三)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火灾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发出火警预报,如是电源引起的火灾,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应立即切断电源。应急处理小组中专业人员迅速对火情进行初步判断。
1.有烟无明火或有明火初起,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灭火器具扑救,重点抢救考试数据和计算机设备等,并同时报告上级机关。在火灾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现场,便于日后相关部门勘察鉴定。
2.火势较大、火情从时间和空间上无法控制或有爆炸危险时,要及时组织当场考生撤离、疏散,引导现场人员从消防通道逃生,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同时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报警后,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做好撤离人员集合点名登记工作,协助消防人员维持火场外围秩序。
(四)除火灾外其他自然灾害类(如地震、台风等)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发生自然灾害时,考点主管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灾害现场,摸清情况,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要根据具体灾害需要,先行拨打110或119报警台和120急救台后,再向上级部门报告。
1.在救援人员到来之前,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开展自救。自救的重点和顺序为:受伤人员、考试数据、财产物资。对抢救出的考试数据和财产物资,由考点主管指定2名以上人员进行登记和保管。
2.转移后的第一时间要安排专人清点人数,核对考点转移出人员名单。
3.受抢救器械、装备等客观条件限制,考点自身无法实施自救时,应全力确保考点受伤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派员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专业人员到场救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灾害现场。
4.由专人负责,及时陪同受伤人员到医院救治,通知伤员家属,协助家属做好对伤员的护理。
(五)各种重大流行疾病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1.在高危疾病流行期间,在考点开展相关的疾病预防宣传,并根据疾病预防中心的统一部署,发放有关的疾病预防药物,预防和避免疾病的感染和流行。
2.在考点发现疑似病例时,发现人要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对发现的疑似病例进行必要的隔离处理,联系120送医院确诊。此后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3.如发生的流行疾病得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证实,确属危害性较大,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封锁现场、停止考试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向应考人员发布公告,争取应考人员谅解。
4.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体检,请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提供帮助,尽快对考点进行消毒处理,力争尽快恢复正常考试工作。
(六)大面积舞弊或考题泄露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1.考试期间,发生大面积舞弊事件或考题泄露事件,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监考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向考点主管领导报告情况。考点主管在征求上级考试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停止当场考试,取消当场考试成绩。
2.上级考试管理部门指派专人会同考点对舞弊或考题泄露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事件调查结束后,应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3.考点工作人员应做好考生的解释、安抚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七)考点遭受冲击、破坏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处置程序
1.当此类事件发生时,考点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事态紧急时应立即向110报警求助,控制事态发展。
2.处置方法:
(1)迅速控制现场。为保证考点秩序,可将当事人带至指定的场所进行分流处置,同时要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并耐心向应考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考点主管领导要在职权范围内立即给应考人员以答复;处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考试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该考点进行指导,或派员指导该考点开展疏导、劝解和处置工作,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随时与各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3)在了解原因、经过及诉求等相关信息后,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指引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资料,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明确下一步处理办法及时限。
(4)及时掌握接待处理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或当时不能了解清楚的,应先报简要情况,再报后续情况和处置结果。
(八)应考人员因争执、失窃等矛盾引发的治安问题以及其他危及到考点工作人员、现场应考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考点考试工作正常开展的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考点工作人员要在事件发生时立即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需公安部门协助的,应通过拨打110或其他方式寻求援助,在事态得到控制之前,考点工作人员不能擅自作出有可能激化矛盾的决策和行动。
考点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考点情况表并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
(九)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出现其他意外的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事件,应按“急事急办”要求,在考点主任的领导下,统一协调行动,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五、善后处置
考点应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因突发事件对当场考试造成延误且无法当场补救的,应在事后专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补考时间的安排须经过市考试管理机关报批同意。考点可通过公告、电话、邮件等形式与该场考生取得联系,并积极向考生做好解释、解答工作。
考点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置结果的分析总结,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同时考点负责人应在当日考试情况表上做好记录,待事件全部处理完毕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市考试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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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将随身携带的所有物品(除身份证与准考证以外)统一放置在指定的考场物品存放处,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与准考证在考点签到处刷卡签到,现场采集电子照片。考生持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区,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对号入座,将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如遇二代身份证读卡失败的,先做现场拍照留样存档,再由公安部门核实鉴定身份,如发现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考生应当严格按照准考证规定的座位入座,不得随意更换考试用机,因自行更换考试用机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 考生必须按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顺序进行答题,因擅自更改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顺序进行答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每台考试用机均备有影、音摄录设备,对考试情况实时全程电子监控并备份监控录像(音)。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对考场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相关监控录像(音)将作为处理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3分钟,经监考人员提示,考生提前登录考试页面,准确录入本人身份证号,同时认真阅读考试页面上的考生须知。因个人原因输入信息不准确,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七条 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规论处。
第八条 迟到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的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九条 无纸化考试一般为三门课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连考,每科考试时间限定为60分钟,均单独计算,中场不作休息,考生应在考完一门完成交卷操作后马上选择下一门考试。
连续考试过程中,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考生临场生病的,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处理,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考试。
第十条 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答题页面的答题要求,并按要求操作,因不认真阅读答题要求,造成答题无效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考生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否则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考生答完全部试题后,必须按“交卷”按钮退出考试系统,考生应当在确定要终止考试时,才能按“交卷”按钮。“交卷”以后不论考试时间是否已到,都不能再重新答题。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60分钟,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并终止考试。考生完成考试后应当尽快安静离场,不得干扰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出现《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则按其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证。
第三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工作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6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工作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除身份证与准考证以外的所有物品(包括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物品)放在指定的考场物品存放处。
第七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向考生播放《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条 考试开始前3分钟,提醒考生登录考试页面,提前录入考生身份证号,做好考试准备。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及机器或网络、供电等故障,工作人员应立即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工作人员应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计算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考生需凭身份证进出通道。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XX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异常情况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行为内容;对于考生的违规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规事实并附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各考点应当与监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加强保密教育。未签订保密协议的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3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无纸化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考生、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考生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考生,考生要对记录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考生违规的证据。
第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当天考点全部考试结束后统一报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八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九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考生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该科目成绩: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调换或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擅自修改或删除考试系统文件的;
(八)故意触碰监控设备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本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使用具备存储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或者摄影设备拷录、拍摄试题的,或者抄录考试试题的;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串通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五)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六)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考人员人身安全的;
(七)其他重大作弊行为或者对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二)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者座位;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启动或结束考试系统;
(四)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六)擅自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七)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
(八)违规在考点安装使用U盘,致使U盘中携带的病毒影响整个考点的考试;
(九)对考试内容进行解释或暗示,妨碍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与考试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二)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四)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
(五)销毁、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
(六)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
(七)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八)干扰或者妨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出停止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而受益的,经调查核实,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做出取消其考试成绩及相应的停考处理。
附件4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序处理,避免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考试考点应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分类
(一)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
(二)人身意外、疾病情况;
(三)火灾突发事故;
(四)除火灾外其他自然灾害;
(五)各种重大流行性疾病;
(六)大面积舞弊或考题泄露事件;
(七)考点遭受冲击、破坏导致无法正常开展考试工作的事件;
(八)在场应考人员因争执、失窃等矛盾引发的治安问题以及其他危及到考点现场应考人员、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考点工作正常开展的突发事件;
(九)其他突发性事件。
二、应急处理小组
突发事件多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情况紧急,处理时需要专业知识,所以必须预先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对考点人员进行有组织的分工和训练有素的培训,真正做到对突发事件有准备、有预防。
(一)应急小组领导
由考点主任担任应急处理小组的领导,负责指挥、协调事件处理现场的作业,掌握全局事态的发展动向,并及时向上级考试管理部门报告事态发展的状况和解决处理的结果。考点主任是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应急小组成员组成
应急小组人员组成应包括安保、消防、医护、通讯、技术等各方面专业负责人员,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助考点主管工作,具体担负起执行报案、人员疏散、对内外通讯联络、器材分发、物资清点、秩序维护等职责,以控制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三)应急小组培训与演练
应急小组成员应固定配置,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考点在运营经费中拨划专门的款项用于应急小组的技能培训支出。应急小组应制定详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与公安、消防、医疗、防疫、供电、市政等部门的联系,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预案进行演练。
三、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计划为先做好日常安全方面的工作,消灭隐患,减少紧急事件的发生。如电器、电路、设备的定期检修,常抓不懈,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处理迅速、准确、有序、有重点
发生紧急事件后,首先保持镇静,有序组织事件的处理,安排事情要责任分明,岗位确认,反应迅速,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随时调整策略以应付情况的变化。
(三)以人为先,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人的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所有救援的首要重点是保全和抢救人的生命,其次才是财物损失的减少。
四、应急处置程序
(一)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处置程序
考试期间发生停电、网络中断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等突发事件的,应由电力保障和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对事态进行快速判断,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发生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后30分钟内可以恢复正常的,考生一律在座位等待恢复后继续考试,考试时间根据中断时间酌情追加,但考试时间的追加以不影响下场考试为准。
2.发生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后,在30分钟内无法恢复正常考试的:
(1)考试开始30分钟内发生的,一律停止本场考试,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发生的,分不同情况处理:
已经交卷的应考人员,不再安排重考;
没有交卷,但考试成绩已经合格的,不再安排重考;
没有交卷,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选择合适时间另行重新组织考试。重新选择时间考试的,应事先安排好时间,提前通知应考人员。
3.发生停电或考试网络中断事件的,应在考场情况表中记录,并向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二)人身意外、疾病情况处置程序
考试期间发生考生人身意外伤害或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由医护专业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对情况进行快速判断,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若考生突感不适症状轻微时,考点工作人员要立即将发病人员搀扶至休息处休息,根据发病人员的要求,协助拨打急救电话进行初步救治,同时要将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2.若考生发生昏厥、休克等严重症状时,考点现场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120急救中心,同时向考点领导报告。在有陪同人员的情况下,要询问病人的基本情况及病史,并配合陪同人员的要求进行初步救治;在无陪同人员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挪动发病人员,等待医务人员的到来,并做好相关内容记录。
3.考点应急处理小组尽早与当事人家属或单位领导取得联系,派专人配合后续处理,防止危害的进一步发生和蔓延。
(三)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火灾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发出火警预报,如是电源引起的火灾,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应立即切断电源。应急处理小组中专业人员迅速对火情进行初步判断。
1.有烟无明火或有明火初起,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灭火器具扑救,重点抢救考试数据和计算机设备等,并同时报告上级机关。在火灾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现场,便于日后相关部门勘察鉴定。
2.火势较大、火情从时间和空间上无法控制或有爆炸危险时,要及时组织当场考生撤离、疏散,引导现场人员从消防通道逃生,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同时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报警后,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做好撤离人员集合点名登记工作,协助消防人员维持火场外围秩序。
(四)除火灾外其他自然灾害类(如地震、台风等)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发生自然灾害时,考点主管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灾害现场,摸清情况,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要根据具体灾害需要,先行拨打110或119报警台和120急救台后,再向上级部门报告。
1.在救援人员到来之前,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开展自救。自救的重点和顺序为:受伤人员、考试数据、财产物资。对抢救出的考试数据和财产物资,由考点主管指定2名以上人员进行登记和保管。
2.转移后的第一时间要安排专人清点人数,核对考点转移出人员名单。
3.受抢救器械、装备等客观条件限制,考点自身无法实施自救时,应全力确保考点受伤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派员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专业人员到场救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灾害现场。
4.由专人负责,及时陪同受伤人员到医院救治,通知伤员家属,协助家属做好对伤员的护理。
(五)各种重大流行疾病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1.在高危疾病流行期间,在考点开展相关的疾病预防宣传,并根据疾病预防中心的统一部署,发放有关的疾病预防药物,预防和避免疾病的感染和流行。
2.在考点发现疑似病例时,发现人要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对发现的疑似病例进行必要的隔离处理,联系120送医院确诊。此后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3.如发生的流行疾病得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证实,确属危害性较大,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封锁现场、停止考试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向应考人员发布公告,争取应考人员谅解。
4.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体检,请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提供帮助,尽快对考点进行消毒处理,力争尽快恢复正常考试工作。
(六)大面积舞弊或考题泄露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1.考试期间,发生大面积舞弊事件或考题泄露事件,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监考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向考点主管领导报告情况。考点主管在征求上级考试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停止当场考试,取消当场考试成绩。
2.上级考试管理部门指派专人会同考点对舞弊或考题泄露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事件调查结束后,应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3.考点工作人员应做好考生的解释、安抚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七)考点遭受冲击、破坏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处置程序
1.当此类事件发生时,考点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事态紧急时应立即向110报警求助,控制事态发展。
2.处置方法:
(1)迅速控制现场。为保证考点秩序,可将当事人带至指定的场所进行分流处置,同时要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并耐心向应考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考点主管领导要在职权范围内立即给应考人员以答复;处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考试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该考点进行指导,或派员指导该考点开展疏导、劝解和处置工作,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随时与各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3)在了解原因、经过及诉求等相关信息后,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指引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资料,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明确下一步处理办法及时限。
(4)及时掌握接待处理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或当时不能了解清楚的,应先报简要情况,再报后续情况和处置结果。
(八)应考人员因争执、失窃等矛盾引发的治安问题以及其他危及到考点工作人员、现场应考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考点考试工作正常开展的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考点工作人员要在事件发生时立即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需公安部门协助的,应通过拨打110或其他方式寻求援助,在事态得到控制之前,考点工作人员不能擅自作出有可能激化矛盾的决策和行动。
考点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考点情况表并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
(九)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出现其他意外的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事件,应按“急事急办”要求,在考点主任的领导下,统一协调行动,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五、善后处置
考点应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因突发事件对当场考试造成延误且无法当场补救的,应在事后专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补考时间的安排须经过市考试管理机关报批同意。考点可通过公告、电话、邮件等形式与该场考生取得联系,并积极向考生做好解释、解答工作。
考点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置结果的分析总结,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同时考点负责人应在当日考试情况表上做好记录,待事件全部处理完毕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市考试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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