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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公司小股东查阅财务会计资料保护合法权益
2014-04-30 14:55: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编辑整理:雷某遂以侵害股东知情权为由将公司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雷某的诉求,要求科技公司在判决十日内提供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雷某查阅。
    雷某为某电子科技公司股东,其多次致函公司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完整资料,雷某遂以侵害股东知情权为由将公司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雷某的诉求,要求科技公司在判决十日内提供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雷某查阅。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科技公司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仅载明了公司登记、运营起止时间、股东投资情况、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并作“公司注册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以外借资100万元的方式完成登记注册手续,故聘请的会计报税的财务会计资料不会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的特别表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根据前述规定,电子科技公司应向雷某提供符合相关制定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电子科技公司辩称其已向雷某提交了财务会计报告,但该会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制作规定,雷某亦不予认可,因此,不能认定电子科技公司已经满足雷某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法院据此判令电子科技公司重新向雷某交付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以查阅。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提醒: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企业经济管理加以规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公司股东要求查阅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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