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一定要清正严明:奉公守法
2014-05-23 12:59: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回顾:利用职务侵占财产30万,被判六年多
2004年10月25日至27日,程某利用其担任博白某饭店会计,负责收入账目管理及代为保管公章的职务便利,以博白某饭店所属的房产要进行拍卖需要预交定金为由,用该饭店的名义,先后于2004年10月25日、26日、27日分别与刘某光、彭某贵、陈某成签订定金条约,收取每人定金10万元,合计30万元,并将该款项占为己有。法庭上,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博白法院认为,程某身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程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责令退赔。
法官释法: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数额较大,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法官表示,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上一个新罪名,近年来此类型案件出现较多。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②必须有侵占的行为。③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程某是饭店会计,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定金合计30万元,并占为己有,所以法庭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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