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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
2015-03-06 18:09:36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统一的考试大纲。财政部下发的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通知,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3.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

  3.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二)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货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

  2.收费

  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1.银行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银行卡的注销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3.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第六节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

  汇兑结算适用于各种经济内容的异地提现和结算。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入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三)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有:(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三)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承付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l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四、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的办理基本程序

  1.开证

  开证行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后,应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开证行对议付行寄交的凭证、单据等审核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类

  2.了解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3.熟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等规定

  4.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原理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5.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具体政策

  【考试内容】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作用有:(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有:(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种类型。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现阶段,我国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此类。

  (5)行为税

  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此类税收。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2)关税类

  关税类是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征税后全部划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税收。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我国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等。

  (3)复合税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对卷烟、白酒等征收的消费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等。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税法法律级次不同,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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