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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
2016-09-14 12:55:38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   评论:0 点击:

从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对2014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大纲,下是会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
驻华使领馆、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6)纳税人税种登记;(7)扣缴义务人扣缴纳税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常见的发票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简易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报送到达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并可简并征期。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4.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5.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验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6.代扣代缴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
7.代收代缴
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8.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
9.其他方式
(二)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的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3.税收保全的解除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4.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税收强制执行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四)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即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二)税务代理的特征
税务代理具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和确定性等特征。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可以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
六、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检查权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七、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发票和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二)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
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形式主要有拘役、判处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八、税务行政复议
(一)复议范围
1.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复议管辖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决定做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3.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2.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3.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原则
4.掌握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以及预决算的监督
5.掌握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和方式
6.掌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财政收支的方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和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按照预算收支的内容可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乡、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可分为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2)按归属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会、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2)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编制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管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二)预算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细化;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三)预算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预算调整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债债务数额的。
六、决算
(一)决算草案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二)决算草案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决算草案批复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具有节约财政支出、强化宏观调控、活跃市场经济、推进反腐倡廉以及保护民族产业等功能。
(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五、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相信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活动应受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内部监督。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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