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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会计继续教育的通知
2016-05-27 14:55:21   来源:翰飞教育   评论:0 点击:

贵州省财政厅文件:贵州省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详细见有关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会计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具体见附件《2016年度贵州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指导表》)。
  2016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会计人员根据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另外,会计人员也可选择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三、继续教育情况的学分管理和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1.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经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定期登记到贵州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可通过“贵州省财政会计网”在线查询本人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
  2.通过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会计从业证书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五、监督与检查
  1.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2.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发现有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或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等不法现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3.继续教育承办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本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总体情况、办班情况、培训特色、收费情况、计划管理、教学管理、评估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教室建设、教材建设以及存在不足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打算和对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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