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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会计培训学校讲解核定征收,这3个问题要重视
2018-09-09 17:21:52   来源: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   评论:0 点击:

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贵阳会计培训学校编辑:1、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2、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定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所以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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