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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会计准则规范政府负债
2018-11-19 17:33:06   来源: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   评论:0 点击:

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以下简称负债准则),统一规范了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该准
    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以下简称“负债准则”),统一规范了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关于负债的单独具体准则,对政府负债进行统一规范,既是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负债会计处理的内在要求。

  该负责人介绍说,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是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负债,其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保持一致,即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其中,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负债准则。这与其他文件或资料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主体的范围可能不完全一致。

  同时,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为满足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纳入会计账簿核算并列入政府会计主体的个别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包括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这一负债内容的界定与国际通行会计惯例相一致,但与其他文件或资料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的内容可能不完全一致。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成因比较复杂,不同经济业务或事项所形成的负债使得政府会计主体面临不同程度的偿债压力,并带来不同程度的债务风险,负债准则在遵循《基本准则》将负债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基础上,还对负债进行如下划分:一是将负债分为偿还时间和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二是将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照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运营活动形成的暂收性负债,并对不同类别负债的构成、确认和计量等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这一划分有助于按照负债的类别揭示不同程度的偿债压力和债务风险,促进相关方面更为科学地开展政府会计主体的债务风险分析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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