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翰飞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动产质权效力
2014-05-25 09:50: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多选题
下列关于动产质权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的转移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B、动产质权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但不能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C、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D、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严禁将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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