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翰飞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动产质权效力 -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_中级会计师职称报名_考试时间_报考条件 - 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实操培训
首页 > 会计考试 > 正文

贵阳翰飞会计《经济法》每日一练:动产质权效力
2014-05-25 09:50: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多选题

  下列关于动产质权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的转移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B、动产质权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但不能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C、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D、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严禁将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选项D的说法错误。


相关热词搜索:质权 贵阳 经济法

上一篇:2014年广西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支付结算的特征 题目练习
下一篇:会计证考试之财经法规复习要点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