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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每日一练7.18
2016-07-18 18:11:56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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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70万元、丙3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乙和丙中数额较大的有效
D、乙和丙中签章在前的有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之一是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1、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温馨提示: 2016年贵州省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8月27 日-2016年9月18日;考试时间为2016年11月30—2016年12月19日,各位参考人员的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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