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 会计法律制度-政策法规 - 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实操培训

财政部发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2016-07-11 16:25:10   来源:互联网   评论:0 点击:

翰飞教育讯 2016年5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二、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费,是指为生产洗选煤产品投入的入洗原煤等的成本。
 
  (二)辅助材料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辅助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木材、支护用品、火工产品、大型材料、配件、专用工具、自用煤、劳保用品、建工材料、油脂及乳化液、其他材料等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耗用的、成本归属对象明确的各种燃料费用,以及电、风、水、气等动力费用。
 
  (四)人工费,是指为生产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人工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
 
  劳动保险及劳务费,以及按规定可计入的商业人身险等。
 
  (五)折旧费,是指为生产产品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
 
  (六)折耗及摊销,是指予以资本化的矿区权益成本、煤炭勘探成本、煤炭开发成本和弃置义务成本等分摊至煤炭产品成本的折耗,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摊销。
 
  (七)安全生产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
 
  (八)维护及修理费,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
 
  (九)运输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十一)外委业务费,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二)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三)租赁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租入的各种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四)机物料消耗,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十五)试验检验费,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材料、产品进行的分析、试验、化验、检验、鉴定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劳动保护费,是指为从事产品生产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十七)排污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八)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为生产产品发生的,不能列入以上各项成本费用要素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煤炭企业一般按照成本中心,分别成本项目,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煤炭企业通常按照生产环节设置成本中心,也可以按照井区(或生产车间)、队组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移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生产中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或自产动力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
 
  (四)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或辅助生产成本。
 
  (五)制造费用的归集。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顺序分配法等将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分配到各受益单位。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应采用交互分配法进行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采用直接分配法等进行分配。
 
  (二)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成本中心发生的制造费用按照费用要素归集后,月末全部分配转入产品的生产成本。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等为基础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产成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根据煤炭企业生产特点,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品种法”。实际生产成本应当采用价格系数法等在各种煤炭产品品种之间分配。
 
  采用价格系数法时,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售价最高的品种折合系数确定为1,按照分品种的售价(不含增值税)计算折合系数,将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产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品种折合系数=某品种售价/售价最高的品种售价;
 
  分品种折合量=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量×分品种折合系数;
 
  折合单位生产成本=当月实际生产成本总额/分品种折合量总量;
 
  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成本(结转数)=分品种折合量×折合单位生产成本;
 
  分品种当月实际单位生产成本=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成本/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量。
 
  煤炭企业按照标准成本、计划成本等非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的,应当在每月末汇总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的差异,按受益原则分配至相应产品成本。期末,将产成品成本按照产品品种进行结转。
 
  四、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是指煤炭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使用同种原料,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如对外销售或加工利用的洗矸石和煤灰等。一般采用可变现净值、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从总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指煤炭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煤炭产品成本;除上述正常停工费用以外的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热词搜索:财政部 产品成本 煤炭

上一篇:《基本指引》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取得重大突破
下一篇: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