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2014-01-11 15:33:36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点击:

财政部印发关于《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本通知于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和科技部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2月28日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
三、科学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六、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
支出。
 
七、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科学事业单位不得打
乱重编。
 
(三)科学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成本费用类辅助核算会计科目,对单位内部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八、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
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科学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12 月 16 日财
 
 
政部印发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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