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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增值税会计处理征稿内容
2016-07-19 18:36:49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点击: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沿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了企业采购、销售、出口退税、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实际交纳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实务需求,补充了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简易征收”等专栏;进一步明确了因改变用途等导致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购进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销售业务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要求。

三是针对营改增试点办法,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抵扣的会计处理;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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