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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会计监督知识考点4
2012-12-10 10:46:56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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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狭义的会计监督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它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广义方面,会计监督还包括对会计监督活动的再监督。
  会计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之分,其中,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例题1•多选题】会计监督体系包括( )。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B.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C.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D.新闻媒体监督
  【答案】ABC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任务主要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在主体和对象上的区别。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重点)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会计事项相关人员包括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以及负责办理会计事项的记账人员等。
  为了有效监督、控制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1)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
  (2)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即记账人员不得兼任审批人员、经办人员或财物保管人员。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因权力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等。
  【重点提示】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实行职务分离是基本要求。至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之间是否进行职务分离,由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这个知识点容易出判断题或者选择题。
  【例题2•判断题】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产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答案】√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事项既是各单位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事项,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不仅会给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也会影响到会计秩序和会计资料质量。因此,各单位应当明确其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重点提示】注意重大经济业务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总体要求是程序规范,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既是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也可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为保证财产清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各单位必须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是和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列的三种审计类型之一。内部审计可以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是单位内部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重点提示】要总体掌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四个要求,容易出多选题,某些地区还可能出简答题。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重点)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同时,单位内外相关方面都有责任、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加以阻碍,更不能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职权进行违法干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的监督。首先,应通过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其次,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重点提示】掌握财产核查的四个要求: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容易出多选题。另外,发现不符的,根据权限来决定是自行处理,还是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的概念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监督主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部门也履行一定的会计监督检查职责,但与财政部门相比,在检查范围、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是面向所有单位的,其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对于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作出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其他部门则只能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权限不能超越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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