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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银行结算账户知识点9
2012-12-11 13:27:42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贵州201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银行结算账户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其账户的种类不同,开立程序与前述相关账户开立的程序相同。
  【例题19•单选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通过法律规定的账户办理,该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B
  【例题20•多选题】下列有关银行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 一个单位可以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C. 现金缴存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D. 现金支付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答案】ACD
  各类账户的比较
名称 概念 使用范围 核准/备案
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核准
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备案
专用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核准,其他专用账户应备案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核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备案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其用途根据账户的类型而定。 依账户性质而定
  【例题21•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个人结算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CD
  【例题22•多选题】下列账户在开立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个人结算账户
  【答案】AC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重点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管理。
  【例题23•多选题】( )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BC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开户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理》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重点提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例题24•单选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
  A.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10年 B.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C.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5年 D.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5年
  【答案】B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撤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银行存款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存款人有第(1)~(5)项行为
①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款人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其他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撤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银行存款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存款人有第(1)~(5)项行为
①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款人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其他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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