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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票据结算方式讲解
2013-01-14 17:53:25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翰飞会计培训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同时要掌握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例题7·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题8·多选题】支票上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付款人名称 B.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BC
【例题9·判断题】支票的出票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答案】×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l)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例题10·多选题】根据《票据法》规定,禁止签发的支票包括( )。
A.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 B.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
C.空头支票 D.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答案】CD
【例题11·判断题】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
【答案】√
【例题12·判断题】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
【答案】√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重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概念

内容

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同时要掌握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例题7·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题8·多选题】支票上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付款人名称 B.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BC
【例题9·判断题】支票的出票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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