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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票据结算方式讲解
2013-01-14 17:53:25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翰飞会计培训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l)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例题10·多选题】根据《票据法》规定,禁止签发的支票包括( )。
A.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 B.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
C.空头支票 D.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答案】CD
【例题11·判断题】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
【答案】√
【例题12·判断题】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
【答案】√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重点提示】掌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l)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未在汇票上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主要包括:(l)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
【例题1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汇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付款日期
【答案】D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包括:
(l)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重点提示】注意收款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重点提示】出票行为完成后,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即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重点提示】注意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1.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l)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表2-8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

汇票类型

承兑类型

提示承兑的期限

不按期承兑的后果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汇票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可以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必须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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