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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票据结算方式讲解
2013-01-14 17:53:25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翰飞会计培训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具有如下特征: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指从出票人(或背书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重点提示】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例题1•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D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金额的义务,只有支付了规定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5.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为便于理解票据的概念,我们还必须了解以下概念: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即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作成票据。 
(2)交付是指出票人将其签发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3)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二)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即银行本票。因此,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重点提示】我国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例题3•多选题】我国的票据包括(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商业本票 D.支票 
【答案】ABD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规定区域内,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的地点相互交换。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但有些票据交换区是跨城市的),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不能透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即见票即付。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支票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3)有效期为10天。即从出票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例题4·单选题】以下有关转账支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用于转账结算 B.可背书转让 
C.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D.无需承兑,见票即付 
【答案】C
【例题5·判断题】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时,可在支票的左上角加划两条平行线。( ) 
【答案】× 
【例题6•单选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重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概念

内容

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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