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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解读
2014-01-11 10:46:48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信息化时代,企业相当一部分会计工作是通过会计软件完成;对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的规范,既是满足会计监督的需要

  日志功能应当记录具体操作内容、操作人以及精确到分秒的操作时间。对于不同的操作,需要记录的操作内容是不一样的。例如,对于科目的增加,系统应当记录增加的科目名称、代码以及属性。对于记账凭证的修改,应当记录修改的项目以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于已结账期间的重新开启,应当记录开启期间的起止日期。

  供应商应当在详细梳理会计软件功能菜单基础上,以会计监督需求为导向,逐项确定应当进行日志记录的用户操作种类和相应操作内容,设计开发完善的日志功能。

  第十五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对于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客户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

  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

  第十七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做好本供应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

  “会计软件云”是依托于高速互联网的一种全新会计软件服务和使用模式。它是指会计软件未安装在企业本地,而是运行于供应商的远端服务器,用户通过互联网使用软件,会计资料也存储在远端服务器中。其本质是会计软件和服务器资源的租用。目前,主流供应商都看好这一服务发展前景,推出了自己的会计软件云服务,其中一些是免费服务(例如试用版)。

  工作规范对“会计软件云”这一新兴的会计软件服务业态进行专门的规范,主要是考虑到会计软件云服务的特殊性:一是免费服务情况下,用户企业可能忽略自身权利的保护;二是会计资料存储在远端,用户企业只具有访问能力而不具有控制能力,可能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纠纷;三是作为企业内部职能的会计核算,其运行依赖于外部企业(供应商)的正常运营,存在着用户企业不能掌控的风险因素;四是大量用户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数据存储集中于供应商的服务器上,业务异常的风险高度聚集。

  会计工作不仅是企业管理活动,由此形成的会计资料也不仅是企业财产。会计工作还是国家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企业会计资料也是政府对企业监管的重要依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服务模式不应妨碍国家经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会计软件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工作规范从保护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云服务供应商的相关责任。其中:

  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从技术上确保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这一责任不以客户是否支付服务费为前提。对于自身原因(技术上的原因以及技术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由客户决定是否追究供应商责任。当然,因客户原因(例如密码管理不善)造成的会计资料损失,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明确了云服务形成的会计资料所有权归客户,并要求供应商确保客户会计资料的正常导出。这一方面是落实单位会计责任的需要——如果客户对自己的会计资料没有所有权,就会出现会计责任不清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保证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需要——客户从一种云服务切换到本地会计软件或者另一供应商的云服务时,就需要进行数据迁移。因此,云会计软件也应当与传统会计软件一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会计资料,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例如,在用户不再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该用户也应能通过账户登录服务并导出全部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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