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解读
2014-01-11 10:46:48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信息化时代,企业相当一部分会计工作是通过会计软件完成;对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的规范,既是满足会计监督的需要,也是保障企业会计工作正常运行的需要。
一、有关背景
信息化时代,企业相当一部分会计工作是通过会计软件完成。会计记录与报告由会计软件自动实现已经不足为奇,在会计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集成,估值模型与控制规则内嵌入会计软件的情况下,部分会计确认与计量工作甚至已经由会计软件自动实现。信息化不再仅仅是会计工作的工具和手段,而是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基础环境,带来了会计工作、会计监督理念与模式的变革。而会计软件功能,也已成为会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会计软件功能的规范,也就成为财政部门对企业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必要一环。否则,会计处理过程就成了“黑匣子”,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1994年,财政部建立了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制度,对会计软件功能通过事前控制进行规范。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软件评审取消,由于监督管理没跟上,对会计软件功能的管理一度成为空白,导致会计软件领域出现一些乱象:有的软件缺乏基本的会计控制手段,使得企业可以随意改变会计核算结果而不留下任何痕迹;有的软件不按照会计行业约定俗成的方式组织和输出会计资料,导致监督人员无法理解和判定核算过程的合规性;还有的软件完全采用外国语言文字,对会计监督工作带来障碍,等等。
因此,为会计软件功能重新划定规矩方圆,明确哪些功能是会计软件必须具备的,哪些功能是会计软件不得提供的,并通过一定的手段确保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就成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重要考虑之一。
对于会计软件功能,过去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规定得比较细。例如,会计软件要具备初始化功能,要根据输入的科目代码提示科目名称,要自动校验借贷平衡等,这些规定在会计软件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起到了引导会计软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完善软件功能的作用。而工作规范制定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强制规定。提高软件易用性、便利性,减少差错的功能设计,市场已经可以解决,而且考虑得比政策规定更多、更细,工作规范也就没有必要再做规定。因此,工作规范对软件功能的要求,比较过去文件缩减了很多。
二、条文解读
工作规范第二章“会计软件和服务”明确了会计软件的功能要求。下面逐条予以说明:
第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工作规范对于会计软件的功能做了许多具体规定,但随着实践发展,可能会出现这些规定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这就需要对软件功能有原则性要求。该条就是对会计软件功能提出的总的原则性要求,目的是保障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
第七条 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关于会计软件的语言问题,过去相关文件早有规定。实务中,有的外资企业使用境外投资者或者母公司指定的会计软件,但在使用前并未进行汉化,导致会计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的障碍。因此工作规范予以重申。
该条规定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软件界面要使用中文,也就是软件的功能菜单、操作向导、表单格式、提示信息、帮助文件等都要使用中文;二是要有对中文处理的支持,也就是要有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汉字编码支持能力,使汉字能在系统中正确输入、显示和打印。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需要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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