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各种费用财税处理方法 - 会计法律制度-政策法规 - 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实操培训

新会计准则下各种费用财税处理方法
2014-04-18 19:56:06   来源:互联网   评论:0 点击:

比之《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而且对于仍保留的长期待摊费用设定了比

      比之《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而且对于仍保留的长期待摊费用设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比如对于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新准则就规定其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这样一来,在权责发生制下不能计入当期损益或不应全额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没有适合的会计科目挂账处理,于是,跨期摊配账户就应运而生。跨期摊配账户的设置和运用,是为了使费用的确认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分清计入成本计算对象的时期界限,正确计算成本和利润,以便有根据地评价各该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责任。

  一、新准则下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的处理

  (一)增补法

  新准则中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据此,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如果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单独核算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的,除新准则已设置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外,仍可增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业务。

  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上,增设 “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时,可将这两个科目期末余额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二)分流法

  分流法是根据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核算内容的不同情况,分别将其分散计入其他相应科目:

  1.凡不符合新准则中“长期待摊费用”条件的待摊费用项目,比如支出未超过固定资产原价50%的大修理支出,可计入新准则下的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明细科目。

  2.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下同)但跨年摊销的待摊费用,如预付下年度保险费、跨年受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需分摊的数额等,除摊销期超过一年的以外,执行新准则时可分别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虽然跨期受益但受益期不长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再分期摊销:属管理部门和车间(部门)的固定资产修理开支的,在发生时应直接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属销售部门固定资产修理开支的,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2)预付保险费、需要分期摊销的印花税、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以及需要分期摊销的大宗报刊费用等,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3.支付期不超过一年的预提费用,如预提租金、预提借款利息、预提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执行新准则后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1)预提租金、预提应付水电费等,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2)预提的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3)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停止执行,已预提的,用完为止,不再预提。

  二、新准则下属应付职工薪酬性质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奖金往往是先提后支,跨年使用。新准则下,计提工资薪金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科目;实际发放时再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据实列支。对于执行新准则以后职工福利费的正常核算,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内容,应归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另外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职工福利或为职工提供服务的,则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核算;(2)现时职工福利以采用先支付后分配的方法处理为宜,即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或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科目,下同)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月末,再将该科目余额,采用适当方法,分配计入成本费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三)工会费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缴纳的工会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按新准则的规定,工会费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核算,按月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该科目;实际交纳时,再从该科目列支。笔者认为,最好采用先交纳后损益的办法。

  (四)职工教育经费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国务院的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按工资薪金总额2.5%比例预提职工教育经费已无必要,具体核算时应参照职工福利费的做法,先开支尔后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即可。对于超支部分结转下年扣除,但应设置备查账登记。

  (五)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保险费用,有条件的企业,还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些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都可以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与其他预提费用比较,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有以下特点:(1)都是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计提和缴纳,即这类费用必须待工资薪金总额结出后才能计量;(2)数额较大,以上几项费用总和,大约占企业工资薪金总额近一半;(3)不论是按月或按年计算,缴费比例基本固定;(4)不像流转税那样必须按月计算和缴纳,其缴费期可能按月,也可能按季、半年或年。因此,根据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上述特点和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类费用宜采用先预提、后支付的方式进行处理,即:计提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相关阅读:《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目有什么变动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财政部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相关热词搜索:新会 准则 费用

上一篇:向污染宣战:制定环境会计准则
下一篇:椒江一会计6年侵吞公司400多万元资金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