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最常见的几种账务处理方法
2020-10-23 15:50:36 来源:翰飞教育 评论:0 点击:
在工作中,增值税发票丢失是平时最常见的现象,那么针对增值税发票丢失我们应该怎样来处理呢?下面小编整理了最常见的几种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谭在XX公司任税务会计,由于最近公司业务比较繁忙,她经常在外奔走。一次外出期间,小谭不慎将手中的发票丢失,其中包括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两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谭发现后不知所措,回到公司,同事建议她联系所属的税务局进行咨询,看税务局怎么说。
小谭主要问了这样几个问题:
1 发票丢失,我先要做什么?
2 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3 我丢失的发票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丢失的专用发票中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要怎样处理呢?
对于问题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对于问题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
对于问题3: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统一发票的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发票的处罚:1.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影响纳税信用级别
如果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会被扣减一定的分数。
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3分/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小谭在XX公司任税务会计,由于最近公司业务比较繁忙,她经常在外奔走。一次外出期间,小谭不慎将手中的发票丢失,其中包括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两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谭发现后不知所措,回到公司,同事建议她联系所属的税务局进行咨询,看税务局怎么说。
小谭主要问了这样几个问题:
1 发票丢失,我先要做什么?
2 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3 我丢失的发票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丢失的专用发票中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要怎样处理呢?
对于问题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对于问题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
对于问题3: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统一发票的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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