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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银行结算账户讲解
2013-01-14 17:14:56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黑龙江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存款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重点提示】注意上述两个规定均有例外,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一般来讲,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如下大体程序办理: 
(1)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2)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重点提示】注意有些账户的开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有些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重点提示】注意单位预留签章和个人预留签章的区别。 
【例题5•判断题】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和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和盖章。( ) 
【答案】×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住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不一致的特殊情形。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例题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允许账户名称与签章名称不一致的情形有( )。 
A.公司在注册地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B.公司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C.依法可以使用简称的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 
D.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BCD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当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在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和改变,具体包括: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发生前述变更,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重点提示】掌握住开户资料变更的申请时间是5个工作日内。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例题7•单选题】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A.3;2 B.5;2 C.2;3 D.2;5
【答案】B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l)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重点提示】要注意各种账户撤销的顺序。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前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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