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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银行结算账户讲解
2013-01-14 17:14:56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黑龙江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重点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管理。 
【例题23•多选题】( )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BC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开户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理》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重点提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例题24•单选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 
A.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10年 B.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C.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5年 D.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5年 
【答案】B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撤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银行存款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存款人有第(1)~(5)项行为
①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款人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其他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1)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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