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地产对外进行投资是否涉及契税问题?
2017-01-18 14:39:21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2号) 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
以上提到的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交易投资接受投资方如属于财税[2006]142号通知中的情况则免征契税,需要注意的是:接受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投资方不涉及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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