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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事关系到每个公司
2024-01-16 13:54:06   来源:贵阳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为什么要修改公司法?新《公司法》进行
 
专家指出,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是对现状的回应。自实行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实践中涌现了不少“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达五十年甚至更长,且股东又可在认缴期限届至之前转让股权,“粉碎”了债权人对注册资本的信赖。设置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可激励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更理性地评估未来经营需求、投资风险和照顾债权人获得偿付的合理预期。以五年为标准和企业的平均寿命为五年相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增加“存量公司出资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专家指出,新《公司法》施行后,必然面对如何看待存量公司的问题。设定过渡期的立法安排,为存量公司调整预留较为充足的时间,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以企业正常经营为出发点,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
 
 
 
第四十八条,股权、债权可用于出资。在非货币出资类型中,补充列举了“股权”“债权”两种形式。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是:第一,股权、债权皆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符合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之相应法理。第二,针对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股东是否能够以股权、债权方式出资问题的相关规定作出回应,《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3款分别对于股权、债权是否可用作出资及其相应条件进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行法第28条规定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和出资违约责任规则,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将“出资违约责任”的表述调整为“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是:第一,股东对公司具有按期足额出资的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意味着其行为侵害公司独立的财产权,进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影响。第二,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与公司是出资合同的相对人,股东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影响公司重大利益。第三,考虑到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难以制衡控股股东的问题,若违约股东为控股股东,中小股东迫于压力或难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对滥用认缴期限规则等不负责任的投资对公司和债权人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予以规制。
 
 
 
第五十条,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的责任。现行法第30条规定了发起人应承担的出资瑕疵责任规则,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对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置于同一条文进行规定;在责任形式中,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是:第一,股东出资形式具有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种,前者因货币本身具有确定性而不存在差额问题,但设立期间同样可能会因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的问题而影响公司的成立基础,增加相应的出资不足情形可以有效保证公司在成立期间注册资本的实有性和充实性。第二,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的法理基础较为特殊,其作为公司设立责任人具有防止公司设立程序及目的具有不法性的特殊作用及地位,因此应对其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完善。
 
 
 
第五十三条,可抽逃出资责任。现行法对于抽逃出资的规定过于直白和疏忽,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新《公司法》在责任主体上,从单一股东扩大到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增设规定了赔偿责任与赔偿范围。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是:使得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追缴主体更广泛与明确,更强调保护公司的财产。也明确了股东的责任义务,意在增强股东的责任意识,避免抽逃出资现象的出现。
 
 
 
第五十五条,出资证明书的事项。现行法第32条规定股东名册这一法律文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本条增加“股东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时间”三个记载事项,将“出资额”区分为“认缴”和“实缴”进行记载,并删去原条文第3款规定。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是:第一,股东名册是公司查询股东状况的重要依据和公司开展正常活动的基础,记载股东“认缴”“实缴”“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事项有利于公司债权人、投资者了解公司资产情况,以此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投资、交易或参与监督管理等。第二,股东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东名册记载“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可以有效记录公司股东结构的演变历程以及股东状况的好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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