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06-01 17:02:28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   评论:0 点击:

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具发票,那么如何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怎么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种情况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后处理事项: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一、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对象与范围: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的。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数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以及跨县的处理问题,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因此,若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可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手续:
(一)根据不同受理方式分别提供不同的申请表: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网上预受理的固定户须提供);2.《代开发票申请表》(直接到办税大厅受理的须提供);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四)发生购销行为,一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2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须提供进货发票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五)申请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代开普通发票的,必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六)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二、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税发[2006]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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