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丢失如何补救,支票遗失补救措施!
2013-10-05 18:49:29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在工作中,虽然支票对于我们会计人员来手是很重要的,但是总会遇到特殊情况难免支票会丢失,那么支票丢失了该怎么办,该怎么进行处理呢?
   
        支票作为一种同城结算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用来代替现金流通的。遗失了支票,就等于遗失了货币资金,可能给单位或集体带来经济损失。但支票毕竟不是现金,只要正确、及时采取有交措施,是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的。这里所说的有效措施有二:
  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  
 
  (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
 
  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二)空白支票遗失后为什么不登作废声明?
 
  因为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不仅如此,遗失人声明空白支票作废,还可以及时避免损失,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2)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 发人。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发票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法院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法院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3)从《
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4)从实践看,“遗失声明”不起作用,如被冒领支付,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受损失的仍归空白支票遗失者。
 
支票丢失银行办理指南:
 
  如果丢失了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2、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挂失止付 :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方法。根据《票据法》十五条规定,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故不能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一般而言,丧失票据后应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宜,因为法院受理有个过程。

公示催告 :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普通诉讼: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采用诉讼方式,应注意如下几点:⑴、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⑵、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⑶、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⑷、在判决前或付款前,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⑸、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没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在判决生效后,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不为付款,应将情况通知失票人。无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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