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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场风险提示:一定要避免内幕交易以免被处罚
2016-03-28 16:59:11   来源: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   评论:0 点击:

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编辑整理:近日,证监会一纸罚单将新潮实业海外收购油田中隐藏的内幕交易细节曝光。交易对方公司一名兼职会计人员
     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编辑整理:近日,证监会一纸罚单将新潮实业海外收购油田中隐藏的内幕交易细节曝光。交易对方公司一名兼职会计
 
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掐点买卖新潮实业股票,构成内幕交易,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12日前后,新潮实业董事长黄某珍与浙江骏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骏耀”)董
 
事长付某朝等人在北京会面,初步商定由付某朝牵头投资成立一家公司收购美国油田项目,再由新潮实业
 
募集资金收购该公司,上述商议筹划时间不晚于2014年10月14日。
 
  付某朝与投资人经过沟通,于2014年10月底确定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及出资金额,并向工商管理机关提
 
交了公司注册登记资料。2014年11月25日,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犇宝”)成立,新潮
 
实业于当日停牌。
 
  2014年12月16日,新潮实业发布公告称,于2014年12月14日与浙江犇宝11名股东签署《意向书》,拟
 
在浙江犇宝完成收购Juno公司所有的位于美国二叠盆地的油田资产后,向浙江犇宝11名股东收购其持有的
 
浙江犇宝合计100%股权。
 
  证监会认为,新潮实业筹划的上述资产收购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
 
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10月14日,付某朝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而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浙江骏耀等付某朝所控股公司的兼职会计李彩霞身上
 
。据悉,李彩霞从付某朝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控制“傅某远”、“张某帆”账户交易“新潮实业”
 
  经证监会调查显示,2014年10月下旬,李彩霞到付某朝公司做账时,听到付某朝与朋友及同事谈及将
 
要成立浙江犇宝来收购美国油田资产,然后将浙江犇宝装入新潮实业,也看到公司人员在那段时间忙于浙
 
江犇宝的工商注册事宜,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傅某远”账户于2014年7月15日开立于五矿证券杭州市心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
 
××××30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5××××13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5××××966。“张某帆”
 
账户于2014年7月31日开立于五矿证券杭州市心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366,下挂一个上海股
 
东账户A37××××71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5××××016。上述账户为李彩霞实际控制使用的配资账户
 
,李彩霞在两个账户中各投入300万元,由其他自然人为两个账户配资各1000万元,配资人收取年化12%的
 
利息。
 
  经查,李彩霞操作“傅某远”账户于2014年10月30日卖出所持有的“吉林敖东”、“伊立浦”、“中
 
航重机”、“国电南瑞”等股票,共卖出金额1422.17万元,买入“新潮实业”59.98万股,交易金额
 
661.88万元。
 
  李彩霞操作“张某帆”账户于2014年9月9日买入“新潮实业”19.19万股,2014年10月14日全部卖出
 
,自2014年10月27日起陆续卖出所持有的“中科云网”、“沪电股份”、“伊立浦”、“国电南瑞”、“
 
中航重机”等股票,10月30日买入“新潮实业”49.73万股,交易金额551.78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2016年1月5日,李彩霞于2015年10月30日买入的“新潮实业”已全部卖
 
出,盈利218.28万元。证监会指出,以上事实,有新潮实业公告、“傅某远”、“张某帆”账户资料、资
 
金转账记录、交易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由此,证监会认为,李彩霞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
 
交易行为。
 
  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李彩霞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18.28万元,并处以436.55万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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