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账务处理汇总大全
2013-05-27 12:06:27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内容为业务招待费的一些财税账务处理技巧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以及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讲解;
    业务招待费账务处理汇总大全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人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四、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五、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一规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较大,除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规定限制外,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
 
  两方面的限制需要纳税人关注,那么在2008年企业的经营预算怎样才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来算一算。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 =X,2008年业务招待费 = 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Y*60%≤X*5‰,只有在Y*60% = 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 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X= 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 / 60% =83万元,其它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结论如下: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部分60%的限额不能够充分利用,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所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后,如何合理规避税收方面的限制性条款,尽可能减少税金流出,也是企业管理需要关注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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