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和要求
2013-04-19 12:09:12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和要求以及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规定:
一、普通发票开具规定
(1)发票开具的范围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2)开具要求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数额在10元(含)以上的,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开具。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2号)
二、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1、开具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规定是:
(1)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对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要求
①字迹清楚。
②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③项目填写齐全。
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⑤)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⑥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⑦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⑧按照规定的开具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⑩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⑾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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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开具的范围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2)开具要求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数额在10元(含)以上的,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开具。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2号)
二、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1、开具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规定是:
(1)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对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要求
①字迹清楚。
②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③项目填写齐全。
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⑤)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⑥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⑦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⑧按照规定的开具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⑩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⑾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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