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应该知道的《会计法》
2013-10-17 18:59:36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在会计工作中,我们每个会计人员都应该知道《会计法》,正所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会计法》会计人员的保护自己权益的“护身符”
  
 会计人员应该知道的《会计法》
 
       原文标题 会计人员必须知道《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是将想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要先了解《会计法》,正所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会计法》是会计人员的保护自己权益的“护身符”也是制裁相关人员的准则。不管是那块领域都会有它的游戏规则,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更详细的认识我们的《会计法》吧!
 
      我国于198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3、1999年对《会计法》作了修改。
在《会计法》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
 
 
现行《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会计人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责任。

        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从会计的代理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由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管理当局的责任。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导致他们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从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 
 
  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选人不当、疏于监督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证明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会计信息失真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第43条和《公司法》第212条对此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第177条和《刑法》第16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会计人员对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猜您喜欢:什么样的会计人员更容易把工作做得更好?

                     会计人员应该掌握的会计工作流程
 

相关热词搜索:会计人员 应该 知道

上一篇:原材料实际成本下的核算和账务处理
下一篇:什么叫结账?什么叫对账?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