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饮服务行业全套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2013-06-16 13:04:02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 评论:0 点击:
酒店餐饮服务行业全套会计账务处理流程(酒店餐饮服务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处理、细说餐饮业成本核算、餐饮酒店会计业务处理流程...)。
(四)单、总班结帐
在每班结束后,要做单班总结;在当日业务结束后,要做总班结帐。直接点击“单。总班结帐”按钮,电脑会自动总结营业收入并产生若干报表,根据所需,打印出报表。
(五)当日、历史帐目查询
“当日帐目查询”是指未平帐和最近三天的帐目,直接点击“当日帐目查询”按钮,电脑会自动查找出所需帐目。
“历史帐目查询”是指以前产生的帐目,操作方法同上。
(六)发票管理
1、每位收银员领用的发票由本人保管及核销,不得由他人代领和代核销,核销时作废的页号折开,其作废号码要填入发票封面背后的发票检查记录栏内。
2、填制发票金额要凭客人联的消费单金额填制(经办人在发票的有关项目中要签上姓名的全称),其客人消费单要贴附发票存根联的后面。
3、核销发票时发现存根联没附上客人联的消费单或发票不连号的,经管人除要写上书面说明书附贴上,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丢失发票要及时以书面报告上报财务部,丢失发票声明作废的登报费要由经管人负责。
(七)作废帐单的管理
收银员当班结束时对于经过电脑操作记录的调整单、作废单等都应送审计稽核。作废单必须由领班以上签名证实注明作废原因。如事后发现有错,但又查不到保存的帐单,其经济责任应由收银当事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销毁单的原因。
(八)现金、支票、信用卡的收款程序
1、现金
1)收现金时应注意辨别真伪和币面是否完整无损。
2)除人民币外,其他币别的硬币不接收。
2、支票
收取支票应检查是否有开户行帐号和名称,印鉴完整清晰,一般印鉴是一个公章二个私章以上。如有欠缺,应先问交票人是否印鉴相符,并在背书留下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本宾馆不接受私人支票,如由宾馆经理以上人员担保接受支票的,该支票出现问题由担保人承担一切责任。
3、信用卡
1)收授信用卡时,应先检查卡的有效期和是否接受使用范围内的信用卡、查核该卡是否以被列入止付名单内,(如刷错信用卡纸、过期、止付期及非接受范围内的信用卡银行一律拒收。
2)客人结算时,将消费金额填入签购单消费栏,请持卡人签名,认真核对卡号,有效期和签名应与信用卡一致,正确无误后撕下持卡人存根联随同帐单交客人。
3)持卡人如没有入住本宾馆或先离店,代他人付款的须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先签名,填写付款确认书,收银员应认真核对卡号和签名,按预住天数预计金额授权,取得授权后,在签购单边缘注明“已核”字样签上经办员姓名,写上授权金额和授权号码。
4)信用卡超过限额的一律要致电银行信用卡授权中心或通过EDC取得授权,如实际消费超过授权金额应再补授权,一笔消费只能用一个授权码,多个授权码应分单套购,方可接受使用。
5)签购金额如超过授权金额的10%以内,原授权码仍可使用,不须再授权。
(九)下班时现金及帐单交接程序
1、现金交接程序
餐厅收银员编制报告完毕后,将所收的现金数额分别填写在现金袋上,然后将现金装入袋内。要求内装现金与现金袋上记录的金额一致,并在现金收入交收记录簿上签字,办理现金交接手续。在收银员的监督下将现金袋放入保险柜中,当收银员下班时,由接收人一一清点现金口袋及核对现金袋上的金额与现金交收记录簿金额是 否一致,无误后在转交人姓名栏内签名,A,B,C,D班以此类推,手续不变,直到第二天总出纳清点为止。
2、客帐单交接程序
客帐单交接程序分为两类:一类是已使用的,将已使用过的客帐单按顺序号排好,用客帐单分配表包捆好,放到指定位置,供夜间核数员审核用;另一类是未使用过的,要检查一下与已使用过的客帐单最后一张是否有连号,无误后,办理退还手续。在餐厅收银客帐单领用登记簿的退回处签字。如下班次继续使用时在领用栏内签 字办理交接手续,当天工作结束时,应将未使用的客帐单退回主管处,并办理退回签字手续。
酒店门市部对外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
【问题】
酒店在大堂设立独立小亭出售月饼,税法规定可按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增值税。但国税局认为销售额巨大,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交纳17%的增值税,是否合理?如合理,,我可否不在设立独立出售小亭,改在餐厅出售缴纳营业税?如月饼分自制和外购是否分别出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酒店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如果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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