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管理费用"抵扣"宝典,30大项会计人必收藏! - 行业会计比较_建筑行业会计_工业会计_商业会计 - 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实操培训

营改增后管理费用"抵扣"宝典,30大项会计人必收藏!
2017-01-10 14:39:57   来源:互联网   评论:0 点击:

1、管理费用—工资—基本工资 加班费 临时工工资  实务操作:  虽然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员工不会给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里
 
        8、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根据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分期摊销,其进项税额在购进低值易耗品时已经抵扣。
  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9、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对公司所购买的无形资产(如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分期摊销,结转费用。该项支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无形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购入时可以一次性进行抵扣。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税行为。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10、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实务操作: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1、管理费用—租赁费
  实务操作:
  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发生的办公室、会议室、食堂,职工宿舍和其他的管理部门使用场地时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如食堂用房租赁、员工宿舍用房租赁等。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2、管理费用—运输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偶尔发生的通过运输公司的运费,其他的如EMS费应计入“邮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3、管理费用—邮电费—快递费/上网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发生的“快递费”主要指管理部门日常发快件的费用(例如EMS),”上网费“指Internet使用费,LGE-NET使用费。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4、管理费用—电话费—固定电话费/手机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发生的电话费,其中“固定电话费”指管理部门办公室有线电话使用费,“手机费”指管理部门移动电话使用费。办公室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以公司名称注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以员工个人名称报销的手机话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然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5、管理费用—坏账准备
  实务操作:
  公司财务部门依据财务制度规定对“应收账款”是否坏账所计提的一种准备金。但如果确认是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发生退货的,则可以开红字发票反冲收入,并且冲应收账款相应金额,但是开红字发票要符合《发票管理制度》红字发票开具要求的条件。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6、管理费用—存货跌价准备
       实务操作:
  公司依据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涨跌对存货所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影响存货购进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但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7、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工资/加班费/办公费/教育培训费/修理费/招待费/活动经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其他
       实务操作:
  研发费是公司对研发部门发生费用的统计,“工资”含研发部门中外职工的日常工资,年终双薪等;“加班费”即研发部门职工的加班费;“办公费”指研发部门发生的邮寄费,复印费,传真费,冲扩费,购书费及其他杂费;“教育培训费”是研发部门职工教育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修理费”指研发部门发生的修理电脑费,购硬盘,数据线等费用。“招待费”即研发部门招待客户的餐费;“活动经费”是研发部门组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研发部门职工市内办公所发生的费用;差旅费指研发部门职工国内外出差所发生的长途机、车、船票费和出差补助;“其他”即研发部门发生的除以上各项外的费用。
  

相关热词搜索:会计 营改增 管理费用 宝典

上一篇:工程会计全套做账流程,财会人必备!
下一篇: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