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费涉及的增值税的有关麻烦问题
2016-08-01 19:46:50   来源:互联网   评论:0 点击:

会员费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支出,那么收取这些会员费的协会商会俱乐部之类组织的增值税如何处理那?当然如果这些协会商会俱乐部之类组织只

    会员费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支出,那么收取这些会员费的协会商会俱乐部之类组织的增值税如何处理那?当然如果这些协会商会俱乐部之类组织只从事非经营活动,自然没有增值税问题,但是很多情况下,这些组织也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那么这些经营活动是否缴纳增值税
 
  回到《增值税暂行条例》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回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按这条规定有偿销售货物才征收增值税,即暗含着“有偿”是和“销售货物行为”相关联的含义,看如下案例:
  例如1月,A企业向B企业购买一套X设备,2月又和B企业签订另外一个购买10台P设备的合同,并于按购买10台P设备的合同当月支付5万定金,这时,B企业销售X设备的纳税义务发生了吗?显然没有,因为这5万元和销售X设备无直接关系。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体会“有偿”是和“销售货物行为”相关联的,也就是说单纯的“有偿”,且无相关联的“销售货物行为”的情况下,是不属于“销售”,不产生纳税义务,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比如捐赠,就是视同销售而纳税的)。
 
 
  “有偿”是和“销售货物行为”有直接关系
  搞清楚“有偿”和“销售货物行为”相关联才产生纳税义务这个原理,我们再来看会员费收入,明显属于“有偿”,但问题是是否有对应的“销售货物行为”存在哪?我们首先排除那些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的非经营活动,但是如果存在属于“销售货物行为”的经营活动那?这就要看,这些活动是否和收取会员费有直接关系,比如某商会附设餐厅提供的正常餐饮服务很可能就和会员费收入无关。但是向会员提供免费杂志、图书和各种技术资料算不算销售货物?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商业化俱乐部的会员费收入增值税问题,很多商业俱乐部会为会员提供很多免费服务和折扣,那么这些,免费服务和折扣是否需要按照销售货物来缴纳增值税?
  要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回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有偿”是和“销售货物行为”有直接关系,按这个规定,首先排除第三者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问题,比如加入A俱乐部可以获得某商场赠送的礼品和折扣,这部分不属于A俱乐部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不存在A俱乐部缴纳增值税问题;其次,个人认为,相关组织机构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如果和收取的会员费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获得则货物或者服务的一方企业所得到的收益和其支付的款项直接相关,这时,会员费收入应按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相关”并不应该理解为完全对应,即获得的货物或者服务和支付款项不需要完全百分之百的构成对应关系。
 
 
  判断的标准:职业判断
  如何判断企业获得的收益和支付的会员费是否有直接关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比如,常理讲,我们很难认为企业加入协会获得一些免费杂志能导致其获得一定收益,因此不能认为协会免费赠送杂志属于销售货物(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是另外一个问题)。再比如,某企业加入某技术协会免费获得某专业技术资料,并利用该资料进行技术改造,这时,就可能导致认定,企业支付会员费和其获得的收益有直接关系,那么该协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销售技术资料而缴纳增值税。总之,如何判断就只能靠举证和具体分析了。
 
 
  难写的规范性文件
  上面就是我对于会员费涉及的增值税问题的一些理论上的理解,如果按这个理论和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写作模式,这个规范性文件的确很难写。一些理论理解上的东西很难通过规范性文件这种公文模式来讲清楚,因此,借鉴企业会计准则指南的模式,编写税务政策指南也许是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不能作为决策依据,实务中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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