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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收分析与建议
2014-03-14 20:47: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导读:营改增政策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收差异分析和税收政策相关问题分析以及改进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全面废除营业税。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这标志着我国营改增正式进入第二阶段。

  在此次税改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税改范围,从缴纳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5%调整为17%,但对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以下简称“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次税改对于融资租赁中的承租方而言,可以达到少纳增值税的效果。另外,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部分,大多针对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下面笔者仅针对营改增给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营改增前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纳税差异分析

  1.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①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但对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②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前按照金融保险业差额纳税,而且金融保险业尚未纳入试点范围,所以营改增后其销售额中可以扣除相应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等。

  2. 举例说明。某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甲公司”)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 购进大型数控机床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l份,发票注明价款1 000万元,税额17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①租赁期限:4年。②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425万元。③该设备201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含税)为12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④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8%。⑤承租期满时,承租方享受优先购买权,购买价(含税)11.7万元。估计承租期满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含税)为58.5万元。

  (1)判断租赁类型。首先甲公司的租赁期为4 年,大于该设备使用寿命(5 年)的75%;其次,存在优先购买权,购买价11.7万元远低于承租期满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58.5万元;最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1 416.24万元,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因此这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另外,该机器设备属于有形动产,因而判断该业务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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