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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收分析与建议
2014-03-14 20:47: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导读:营改增政策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收差异分析和税收政策相关问题分析以及改进建议。

  为了简化计算,假设在上例中,以年作为纳税期限。

  (1)若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那么在前两年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缴纳增值税,也不涉及退税的问题。在第三年,缴纳增值税:425÷1.17×0.17-46.5(留抵税额)=15.2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为:15.25÷(425÷1.17-46.5÷0.17)=17%;需退税:15.25-(425÷1.17-46.5÷0.17)×3%=12.57(万元)。在第四年,缴纳增值税:425÷1.17×0.17+11.7÷1.17×0.17=63.4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为:63.45÷(425÷1.17+11.7÷1.17)=17%;需退税:63.45-(425÷1.17+11.7÷1.17)×3%=52.25(万元)。

  退税金额合计:12.57+52.25=64.82,与之前按照整个业务期间计算的退税金额相同。

  (2)若以租金全额作为计算基数,那么在前两年同样不缴纳增值税,也不涉及退税的问题。在第三年,缴纳增值税:425÷1.17×0.17-46.5=15.2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为:15.25÷(425÷1.17)=4.20%;需退税:15.25-425÷1.17×3%=4.35(万元)。在第四年,缴纳增值税:425÷1.17×0.17+11.7÷1.17×0.17=63.4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为:63.45÷(425÷1.17+11.7÷1.17)=17%;需退税:63.45-(425÷1.17+11.7÷1.17)×3%=52.25(万元)。

  退税总额56.6万元(4.35+52.25),与之前按照整个业务期间计算的退税金额相差甚远。

  (3)从上述对比可以发现,按照纳税期间分别计算当期实际税负和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更有利于降低税负,更符合营改增本意。至于是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还是以租金全额为基数,从财税[2012]86号文来看,笔者认为应当以租金全额为基数计算当期实际税负。

  2. 明确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即征即退政策。“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后,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享受不到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反而会使得税负增加。笔者认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应该享受一定的即征即退税收政策,将税负控制在原有水平以下。

  3. 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笔者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还是应该按照租金金额分次开具,更利于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从单笔业务来看,按照租金金额分次开具,由于进项税额金额较大,造成出租方前期进项大于销项不需要纳税,后期集中纳税的情况,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取得。但是随着营改增的施行以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开展,从出租方整体业务的角度来看,前期业务集中缴纳的税款正好可以弥补后期业务的推迟缴纳的税款,对应纳税款总额的影响并不大。

  4. 协调售后回租相关税收政策。公告与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并存,使得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大幅度增加,而且造成重复征税,违背营改增的基本原则。那么合理的解决方式应该是舍弃其一。笔者建议,应该明确售后回租业务不适用财税[2013]37号文件,而并非废除公告。

  原因在于:①若废除公告,则承租方出售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形成销项税额;出租方购入资产,形成进项税额。这样对于出租方而言,应纳增值税降低,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之降低。对于承租方而言,应纳增值税会增加,虽然这部分增加额,可以通过税负转移得到补偿,但是随之而增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却得不到补偿。所以,对整个售后回租行业的税负来说,废除公告并没有任何效果。②若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不适用于财税[2013]37号文件,那么售后回租出租方的销售额中即可以扣除购买价款,与抵扣进项税额的效果相同,有利于降低出租方的整体税负。同时,还不会增加承租方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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