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偷逃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2013-04-04 09:14:42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利用利用“应收账款”隐匿投资收益,偷逃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案例讲解。
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偷逃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一、基本情况:2005年3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对该市一大型食品公司进行2004年度纳税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两笔可疑的账务处理业务:
1、借:应收账款——XX饭店 163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0
分录摘要注明是2004年2月向本市某饭店销售食品、饮料;3月份该公司又将这部业务从“应收账款”科目转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至此长期挂在账上。
2、借:其他应收款——xx饭店 1638000
贷:应收账款——xx饭店 1638000
稽查人员发现第二账记账凭证后未附详细凭证,只是用小字注明“转投资”字样。在询问财务人员时,他们解释说:该饭店向本公司购货,但因资金紧张, 暂时不能支付价格,但因双方早有投融资意,因此经协商,将这笔款货转作投资出路,后因工作疏忽未将其转入“长期投资”账号。税务人员经查阅有关合同材料,了解该公司与xx饭店早就签订合同,公司月企业以30%的比例进行投资分成。同时发生在“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中,2004年12月31日收到一笔312000元的款项,摘要中注明为回收欠款,而且记账凭证下所附的银行汇款凭证上却注明为XX饭店利润分配。
借:银行存款 312000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 312000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将投资收益长期挂在往来账上,造成既无投资又无收益的案例。在对这类问题进行检查时,需仔细稽核应收、应付往来账及所附的原始凭证。
案例税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润或股利及利息收入均计入投资收益。该企业上述行为为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应补交企业所得税款102960元(即312000*33%)以外,还处以所偷税款两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长期投资——xx饭店 1638000
贷:其他应收款——xx饭店 1638000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 312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2000
借:所得税 1029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296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296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205920
贷:银行存款 30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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