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漏缴单独取得的收入和费用案例
2013-05-07 12:52:08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漏缴单独取得的收入或单独承担的费用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漏缴单独取得的收入或单独承担的费用
一 、基本情况
某生产电视机的非法人实体的中外合作企业,采取分配产品的方式。该企业外方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自报全年销售收入额39000万元,所得额30000万元。经检查,发现有以下问题:
1. 外方销售收入计算时间不对。
外方分得产品全部出口,按实际销货数量4.5万台来计算收入,经查有关资料,应按出口报关的数量5.5万台来计算收入额,增加销货数量1万台。
2. 外方销货价格计算有问题。
外方按每台电视机成本1100元加100元利润,以1200元作为产品销售单价计算销售收入。经检查,这些产品不需另经任何加工、包装,直接销给客户。因此,应该按实际卖给客户的售价计算,检查与客户签订的销货合同及凭证,每台售价人民币2000元。
二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重新计算外方该年销货收入为11000万元(即5.5万台 × 2000元/台);
调增销售数量净增加所得额900万元〔即1万台 × (2000-1100)元/台〕;
调增销售单价净增加所得额3600万元〔即4.5万台 × (2000-1200)元/台〕.
合计调增所得额4500万元,加上企业外方自报所得额30000万元,查定该外商年度应税,查定该外商年度应税所得额为3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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