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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不入账,偷漏税款案例分析
2013-05-06 16:55:08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以自制凭证代发货票、产品销售不入账,偷漏税款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以自制凭证代发货票、产品销售不入账,偷漏税款
 
一 、基本情况
 
   某砖厂是村办集体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从2004年承包给个人经营,账簿很不健全。2006年4月份对该厂2005年纳税情况进行了税收检查。在检查时,首先运用对比分析方法,对该厂近几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对比。该厂2004年1—9月份交纳所得税88000元,而2005年1—9月份仅缴纳了所得税10000元,相差悬殊。据了解2005年同上年同期一样,建筑材料属畅销物资。同是一厂,在人员、设备没有变化的条件下,为什么两个年度的销售收入相差这样悬殊呢?通过核对销售发票,2005年2—9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为265000元,交增值税15900元,已全部交清,未发现漏税情况,但该厂的纳税是否真实?
 
二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1. 厂内共有职工40人,全年生产按10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工资800元,全年应发工资320000元。
  2. 全年应向村委会交承包费90000元,1—9月份已上交了承包费67500元。即使不发生其他生产支出,将1—9月份的销售收入265000元全部上交承包费后的结余也不够工人的工资支出。在算账对比的同时,又向纳税义务人进行了守法教育。最后,企业不得不承认,该厂对外销售业务中只开了12份统一发票,其余销售全用自制收款凭证,共51份,共计销售收入623000元。销售款由承包人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并将非法自制凭证全部交出。
 
根据砖瓦厂与某承包人的承包协议,到9月30日止,该承包协议到期,该承包人应上交集体管理费10000元。加上可扣除成本费用49500元,该承包人在2005年度共取得收入为:
623000 — 49500 —10000 =563500 (元)
 
扣除应上交的企业所得税185955元(即 563500 × 33%),该承包人2005年度净收入为377545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该承包人应上交个人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 377545 — 800 × 12 = 367945 (元)
应纳所得税额 = 367945 × 30% —4250 = 106133.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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