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按低税率申报少纳税款案例
2013-12-05 11:21:47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管理范围注释》规定,手扶拖拉机属于农机范围、按13%的征税范围,应按17%申报纳税。
一、基本情况:
某农机制造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生产手扶拖拉机,该企业在销售拖拉机的同时,也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拖拉机配件,但数量较整机销售额小。
在对该企业2012难1-10月份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没有将整机销售分别申报纳税,检查了企业账目及有关凭证后知道,企业1-10月份申报纳税的销售额7367900元中有配件销售额231000元。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管理范围注释》规定,手扶拖拉机属于农机范围、按13%的征税范围,应按17%申报纳税。鉴于企业账目清楚,并非故意少申报纳税,决定对少纳税部分231000×(17%-13%)=9240(元),限期补纳入库,并作财务调整如下:
调整销售额时:
借:商品销售收入 92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9240
缴纳入库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9240
贷:银行存款 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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