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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兼营业务要准确划分
2013-11-25 14:05:06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案例为某县广播电视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税务机关经研究对其做出的处罚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县广播电视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主要从事有线电视安装,兼营家用电器及零部件销售业务,2011年因财务核算健全,应税收入达到标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度申报应税收入4082000元,税款89320元。

    2013年4月份,城区国税分局对该公司2012年12月纳税申报进行稽核,与所建立的正常峰值指标作比较时,发现几项指标异常,认定该公司异常申报,并已超过3个月,需作进一步查实,随后按工作程序将该公司有关资料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国税稽查局根据该公司业务量不大和兼营项目账面不易区分的特点,采取顺查法。逐笔核对其“库存商品”科目贷方转出数字,审查与之对应科目的结转情况,重点审查出库单和领料单,检查非应税项目冲减应税项目收入以及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税务违章事实:

1.全年从商品生产厂家取得保修费收入121720元,未计提销项税额20692.4元;
2.退安装有线电视工程款冲减应税销售收入3410元,少计销项税额579.7元;
3.用于有线电视安装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8838.2元,及其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6029.10元;
以上前三项应补缴增值税34980元。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并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税务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理如下:对其偷税行为追补增值税34980元,处以1倍罚款,对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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