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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作借款处理偷税
2013-11-26 15:57:32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案例为某缫丝厂将应税收入隐匿于“短期借款”账户不作销售的的行为构成偷税情况进行的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缫丝厂,2012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检查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时根据企业投入原料与产出成品及下脚料对比分析计算,发现原料蚕茧、产成品白丝、下脚料蚕蛹之间不配比,财务科长辩解说,企业改制后,由于加强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核算,企业下脚料明显减少。稽查人员没有轻信财务人员的解释,进一步分析研究,发现该企业“短期借款”里面有文章,有一记账凭证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                      210000
  贷:短期借款                     210000

此笔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为两张“收款收据”,说明向李某借款210000元,其会计科目对应关系相当正常,查遍所有凭证,却始终未发现支付李某“借款”利息,财务人员承认所谓的借李某款,实质上就是该厂将蚕蛹销售给承包人李某的收入。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该厂将应税收入隐匿于“短期借款”账户不作销售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依法作出追缴增值税税款35700元和罚款1倍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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