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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成本费用隐晦利润税务处理案例
2013-05-12 11:39:57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虚列成本费用,虚报收入隐晦利润所得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虚列成本费用,虚报收入所得
 
一、基本情况

   某色染有限公司,系列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000美元,主要承接国内客户毛纱、毛绒的印染加工,2004年9月开业。
 
税务稽查人员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中,经认真检查企业“销售收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预提费用”等账号及相应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企业在以下几项财务处理上,违反税法及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1、  隐晦收入。
委托方将少量样品紗委托该公司加工印染后收回出口,而该公司对这些零星收入采取不入账的做法,隐晦收入183600元,成本24570元(含进项税金)。
2、  多提折旧和租金。
(1)       企业固定资产在提取折旧时,违反税法规定,不留残值,多提折旧101230元。
(2)       每月预提厂房租金,按季换算,而其中预提2006年度第一季度租金2000元,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于2005年费用中列支。
(3)       擅自按加工总收入的15%计提企业发展基金138020元,提取后挂账处理;计提的职工福利的奖励基金2004年年末尚有账面余额68180元。
     企业2005年度自报加工收入920133.33元,其中成本为893658.09元,费用187175.24元,亏损160700元。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对企业上述各项手法隐晦利润的行为,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税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予以调整补税:
 
1、  隐晦收入应补增值税:
183600*17%=31212(元)
 
同时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83600-24570÷(1+17%)=162600(元)
2、 多提折旧及预提租金:
101230+2000=103230(元)
调增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擅自计提的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合计:
138020+68180=206200(元)
调增企业2005年度所得。
上述合计调增2005年度所得472030元,与企业账面亏损160700元相抵,盈利311330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2005年度所得税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311330*30%÷2=466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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