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转让定价调整税务处理
2013-05-13 13:33:58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国际转让定价调整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国际转让定价调整税务处理
一 、基本情况A国甲公司把一项专利转让给B国子公司乙,其研制成本为10万美元,受益年限20年,转让使用年限10年,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3万美元。在A国、B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B国子公司乙在本国市场上又将此项专利立即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为5万美元,已知A国所得税率为30%,B国所得税率为15%,合理利润率为20%,成本分摊率为60%。
二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本案中针对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无比照价格的特点,非正常定价,导致税收利益的转移。正常情况下,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可采取组成市场价格标准来定价。根据甲公司制造这项专利的成本、年限数额,可确定这项专利的组成市场价格为:
转出企业研制费用 ÷ (1-合理毛利率)× 分摊率 × 转让使用年限有效年限
则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37500 × 30% = 11250 (美元)
而B国乙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50000 - 37500) × 15% = 1875 (美元)
甲乙母子公司共应纳税额为:
11250 + 1875 =13125 (美元)
然而,实际上甲公司只收取了3万美元的特许权转让费,应纳所得额为:
30000 × 30% = 9000 (美元)
而乙公司应纳所得额为:
(50000 - 30000)× 15% = 3000 (美元)
甲 、乙母子公司共纳税额为:
9000 + 3000 = 12000 (美元)
可见,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少收取了7500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使得甲乙母子公司共少纳税额1125美元 (即13125 - 12000 = 1125)。
对于这类避税行为,也应注意国际间的合作,要求各国在无市场价格也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根据转让专利的研制成本、使用年限等调整转让专利的费用,以补偿各国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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