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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国税总局将在全国分步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2017-03-22 17:13:47   来源:国税总局   评论:0 点击:

导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三项举措,深入推进便民办税。4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始在全国分步推行,在全国推行纳税

        导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三项举措,深入推进便民办税。4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始在全国分步推行,在全国推行纳税服务规范2.1版,再一次取消1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这三项举措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向纵深。
 
        互联网+增值税发票系统 引领税收管理变革
 
        自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分步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多年探索推行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基础上,利用网络技术,将所有发票“一网打尽”,从发票的信息源头实施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发票本身及内容的真实性,假发票的顽疾可望得到根治。
 
        为解决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漏洞,通过买卖真发票、填写假内容骗取抵扣税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6月开始开发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将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发票纳入管理范围,同时实现购销单位、货物品名等发票全要素信息自动实时采集、监控,形成所有发票的电子底账库,依托电子底账自动比对每一张申报抵扣的发票,增值税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一览无余。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增值税发票本身的真实性,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要利用自己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系统注册,每一张增值税发票都只能从这个系统开出,系统里查不到的就是假发票。
 
        自2014年11月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上海、天津、山东和湖南4省市试运行,成效明显。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新增增值税纳税人中全面推行,截至2月底,全国已推行了60.5万户。自4月1日起,全国存量增值税纳税人也纳入系统,同时取消纳税人上门或网上抄报税,条件成熟后全面取消扫描认证,这将为纳税人带来全新的纳税体验。
 
        升级纳税服务规范 拓宽持续改进服务之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季度更新纳税服务规范的计划,在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基础上升级完善,吸收纳税人和各地税务机关意见,充实新发布的税收政策内容,形成了2.1版,4月起在全国推行。
 
        为解决纳税服务工作不规范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县级税务机关试行,办税业务流程执行统一标准,使纳税人享受到同样的基本纳税服务,解决了纳税服务标准不一的问题。纳税服务规范1.0版包括9大类72项1120条规范内容,基本涵盖了纳税人经营运行中的涉税事项。规范实施后,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办税环节、办税次数和办税时间等平均减少三成以上,可当场办结的即办事项数量增加到50%以上。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纳税服务规范2.0版进一步规范了省、市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两者对接,实现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纳税服务规范2.0版在1.0版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规范内容,规范了省、市两级税务机关的重点纳税服务工作等内容。
 
        纳税服务规范2.1版的推出,是由于自2014年12月纳税服务规范2.0版印发至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出57个新的业务文件,其中16个文件涉及纳税服务规范2.0版相关内容调整,为保证纳税服务规范与税收政策的一致性,总局按季度更新的方式,对纳税服务规范更新调整,内容涉及75个服务事项。
 
        取消14项税务行政审批 再激市场主体活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取消1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2014年2月,税务总局公布全部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锁定了审批项目的“底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随后,税务总局推行“两减两加”,坚持放管结合,推出一系列“含金量”高的简政放权措施。在减少审批项目方面,已共计取消50%以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并清理了一批同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相抵触的文件和制度。在减轻办税负担方面,着力实施以减少资料报送、表单填写和税务检查为重点的“三减少”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坚持放管结合,对应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做到彻底放、不截留。同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服务。在加强纳税服务方面,推行审批事项办理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和窗口出件,避免纳税人多头找、来回跑。推行首问责任制,让纳税人走进一道门,找到一个人,办好各种事。同时,探索实现“三证合一”。在加强后续管理方面,对所有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均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实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与税收“黑名单”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针对性管理和服务措施。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工作部署,分期分批提出拟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拟保留的审批事项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统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条件、数量、有效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全面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主动公开审批信息,强化审批监督问责,逐步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审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和便捷的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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