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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涉争议和风险管理规避
2012-11-11 14:58:01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机构(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15个常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各种相关的税务争议规避: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研究开发费用的“五变三不变”:
第一变: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第二变:不再限定增长比例;第三变: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第四变: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第五变:委托技术开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一不变: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内容不变;
二不变:申请享受程序不变;  
三不变:工业类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政策不变。
争议处理——关键是研发项目技术上的关联性的合理解释。
9、房地产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
国税发[2006]31号: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299号: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0、房地产合作建房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A、以资金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合资开发——分配开发产品的: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合资开发——分配项目利润的: 开发项目的营业利润额应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行分配;投资方视同取得股息、红利,新法规定享受免税。
温馨提示——投资方投资额的相关利息不得在开发项目公司的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
B、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以地换房——
(1.投资方,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取得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2)股权投资——
(1.投资方,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可按上述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温馨提示——如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1、房地产“会所”视同销售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一般会建造系列化的“会所”,诸如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如何进行所得税的处理。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物业管理公司?)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温馨提示——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由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法规,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原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和外资企业鼓励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税政策,已取消,应停止执行;但居民企业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国产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10%)实行税额抵免政策。 
法规依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温馨提示1——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温馨提示2——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温馨提示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某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该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假设该公司6月1日-6月14日的清算期间费用14万元,则公司最后的清算应税所得为-6万元。
纳税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属于清算期间的“纳税年度”费用,不能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
争议处理——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议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则前期清算费用14万元就可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公司1月1日-6月14日为正常纳税年度,应税所得为-6万元;清算所得为9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则公司最后清算所得为3万元。 
1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某居民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案例。
法规依据——
原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5、集团公司收缴“管理费”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新法及条例已取消了“管理费”的税前列支。
纳税争议——总公司的职能一般是为子公司提供
管理和信息服务,其费用为何不能列支
法规依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风险规避—— (1)直接费用转移“报销”;(2)间接费用以合理的名义“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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