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材料不计入销售额,偷逃增值税
2013-11-22 11:01:28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项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基本情况:
某厂系国有企业,属一般纳税人。在检查其产品销项税额和其他销售时发现该产品销售明细账----盐水瓶的各期销售数量与其他销售---包装材料明细账的销售量正好吻合,稽查人员怀疑包装材料销售与盐水瓶销售有关。进一步询问有关人员,得以证实。原来企业生产的盐水瓶为了减少运输途中破碎,外加纸套包装和塑料盖,该厂认为,这些材料是外购的,又没有构成产品实体,所以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包括外包材料。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项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包装费。因此,纸套包装和塑料盖销售157000元应属计算销项税额范围。
企业应补记销项税额:
157000×17%=26690(元)
应做财务调整为:
借:应收账款 266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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